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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6-12-22 | 点击:

     为全面加强我校信息系统的建设及管理,保障学校各信息系统与未来信息化目标的有机结合,规范信息系统的建设决策与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保证系统质量,加强应用系统在日常运行过程中的管理和维护,提高应用系统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 本管理适用范围为我校所有信息系统,包括基础平台系统、跨部门系统、部门业务系统、系统软件、硬件及网络系统等。

第二条 各部门建设信息系统,除了满足单位自身的业务需求外,还需满足学校数据交换、数据共享及安全的要求,并遵循学校统一的相关信息化标准建设。

第三条 各部门应慎重考察实施单位(公司)。实施单位(公司)应在本行业处于领先位置或具备成熟的软/硬件产品,或具备相关的实施经验;一般须具有相应的计算机软件研发资质、系统集成资质,并能够提供稳定、实力较强、经验丰富的团队以及提供良好的后期服务。

第四条 信息化办公室是学校信息系统建设归口管理单位。各部门在新建或升级信息系统过程中,在项目申报、确定需求参数、采购、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等环节后,登陆我校网上办事大厅系统,进入新建信息系统服务,报经信息化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 信息系统投入运行后,使用部门要按照学校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规定,及时配合学校开展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安排专人管理,制定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为保证业务系统正常运行,各部门信息系统及相关的软硬件要按照信息化办公室的统筹规划及部署,统一安置于学校数据中心机房。

第七条 信息系统建设达到学校安全等要求后,经信息化办公室核准接入校园网。

第八条 各部门在建设、管理、维护信息系统过程中,信息化办公室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及人员培训等支持。

第九条 本管理条例解释权归浙江财经大学信息化办公室所有,信息化办公室保留根据实际情况更改本条款的权利,保留终止该管理办法的权利。

第十条 本管理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财经大学信息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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