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信息化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安全保卫意识,加强网络安全学习,加强对入网用户的网络安全教育,切实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鼠害、防事故、防病毒等工作,确保网络的安全运行。
第二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网络的安全及保卫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值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网络安全规则切实做好网络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 网络设备及各类物品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帐实核对,谨防设备遗失。各类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搬移和改动,未经同意不准带出室外。工作人员须定期巡查室内、室外网络设施的运行状况,谨防网络设施受损。
第四条 严格信息化办公室总控制室和分控制室的各类电器设备的用电安全管理。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接乱拉电线、私自加接电源和其他设备。网络用电设备系统要作定期检查。严禁在室内使用电炉、电热器。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
第五条 严格控制网络控制室的人员进出。进出网络控制室,一律须凭证登记。外来人员、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便进入网络中心控制室,严禁非工作人员接触网络设备、设施。
第六条 严格遵守网络设备的操作规程,防止软、硬件系统的意外损坏。定期对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系统进行维护,并进行关键数据的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第七条 配备专人负责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加强网络防火墙建设,严格管理用户对网络数据和资源的访问权限,严防重要信息的越权使用。防范计算机病毒的侵害,未经允许并经病毒检查不得使用外来软盘和光盘,定期进行病毒清查。严格控制因特网下载信息,防止反动、黄色及带病毒信息的流入。
第八条 信息化办公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新,管理人员要掌握使用方法。网络设备须摆放整齐,严禁堆放杂物,保持过道、出入口的畅通。
第九条 工作人员离开控制室之前必须认真检查,关好门、窗、水、电,方可离场。并定期对门窗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第十条 信息化办公室的钥匙实行专人专用,不得随意配备,不得外借。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告知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人,及时更换门锁,做好防备工作。
第十一条 如有意外事故发生,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保护好现场,尽快与校保卫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联系处理。
第十二条 本管理条例解释权归浙江财经大学信息化办公室所有,信息化办公室保留根据实际情况更改本条款的权利,保留终止该服务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管理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财经大学信息化办公室
201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