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是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基础设施,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开发和利用校园网资源,保障校园网络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校园网安全使用及管理
(一)浙江财经大学校园网工作人员及联入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本条例。
(二)严禁擅自联入校园网,入网部门和个人要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签署相应的联网责任书,并自觉遵守。对校园网资源的申请和使用,应遵循校园网资源使用及管理有关条款。
(三)成立校园网管理领导小组,为我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机构,由校党委书记陈根芳同志担任组长,党委委员、副校长钟晓敏、苏为华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校办、宣传部、学生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保卫处、现教、图书馆等业务部门组成。
(四)校园网所有工作、使用人员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五)各部门应指定网络安全员,负责该部门内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六)正常运行的计算机服务系统需开设日志记录功能,管理人员需定期检查和审核各计算机系统日志,并做好各项数据备份工作。
(七)校园网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并对采取的必要措施主动予以配合。
第二条 校园网资源使用及管理
(一)校园网使用者应自觉爱护校园网软硬件设施、维持校园网资源的公用性和完整性,并主动维护网络安全和内容健康。
(二)校园网资源包含硬件资源和软件资源等部分。硬件资源包括:网络机房、交换机、路由器、服务器、网络物理链路、光纤端口、交换机端口、RJ45信息墙座等计算机设备、物理介质、接入端口及其它网络相关设备设施。软件资源包括:服务器空间、服务器端软件、IP地址、域名、带宽、网络服务、TCP/IP端口等网络应用层相关资源。
(三)在校园网软、硬件资源异常情况下,发现者有义务通知信息化办公室,信息化办公室有责任调查、排除并解释异常的发生原因,必要时通报安全保卫等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四)光纤端口、交换机端口、RJ45信息墙座等接入端口的使用与带宽、IP地址等校园网软件资源相关,其额外使用必须通知信息化办公室,经信息化办公室审核、协调并备案后开通。
(五)由于人事变更、办公场所迁移等情况导致接入端口等网络设备设施的停用和转移,必须通知信息化办公室,以便协调网络软硬件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六)IP地址属校园网珍贵资源,分为真实地址和虚拟地址两类。真实IP地址的使用涉及网络安全、网络规划、带宽调整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使用者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加盖部门印章,由信息化办公室审核和备案并进行统一规划。
(七)使用者所在部门的管理员有责任记录和备份本计算机所使用的IP地址、网关和子网掩码等网络参数,并在其计算机系统异常时恢复。
(八)不得擅自使用严重耗费网络带宽、占用默认系统TCP/IP端口以及公安部门有特殊限制(BBS公告板等)的应用系统,如特殊需要,使用者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加盖部门印章,由信息化办公室审核备案并进行统一规划。
(九)信息化办公室一旦发现网络资源大量消耗、非法占用及浪费现象,有权令使用者限期整改,并在必要时暂时回收网络资源和关闭对该使用者的网络服务,以保护整个校园网的畅通和安全。
(十)所有校园网资源的使用、分配和管理权属于校信息化办公室,包括本规定述及和其他未能述及的校园网资源。
(十一)由于使用者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校园网资源损失、浪费,或者引发的安全和法律事件及其所形成的不良后果,均由使用者本人承担。
第三条 网络安全教育及培训
(一)定期组织网络安全培训,学习网络法律、法规,提高各接入部门的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安全水平,各接入部门应积极配合,自觉参加培训活动。
(二)对信息产生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信息审核管理制度》,杜绝发布违犯以上办法及制度的信息内容。
(三)对突发性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化办公室有责任通知各网络安全相关部门,并通报网络安全状况,解决网络安全问题。
(四)积极创造条件,定期派送网络管理人员进行网络安全专业学习和培训,提高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的实施、防范等专业技能。
(五)成立校园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多方面对校园网管理工作小组成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校园网管理工作小组的计算机水平和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协同管理。
第四条 本管理条例解释权归浙江财经大学信息化办公室所有,信息化办公室保留根据实际情况更改本条款的权利,保留终止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 本管理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财经大学信息化办公室
2016年1月